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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法案例】为什么业主的电瓶车“回不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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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24 18:31:46 打印 字号: | |

购买房屋后部分小区的业主会选择再买一个地下停车位方便自己停车充电使用。不过,海州区人民法院此前受理了一起因业主的电瓶车无法进入购买的车位引起的纠纷。到底是谁的问题导致车辆无法进入,又该如何解决让我们一起看一看。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原告王某与被告开发商签订车库买卖合同。2021年10月车库交付后原告王某发现自己电动车无法正常进入车库,立马告知被告开发商,与被告开发商协商因无法正常使用车库停放车辆和充电,被告售卖的是车库,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经过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被告开发商抗辩称,被告开发的涉案车库系按图施工并经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交付使用,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自行车库,正常的自行车进入车库并不存在障碍,现原告以电动车不能进入车库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明显不能成立。

案件审理

原、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王某所购买的车库规划用途为自行车库。原告王某所使用的蓝色车牌电动车不属于电动自行车的范畴,而是属于电动轻便摩托车,该车需要持有F驾驶证才能上路。现场勘查时,被告提供测试的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都能够较为顺利进出车库,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进出车库更无障碍,故按照案涉自行车库的规划用途,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甚至于市面上常见的中型的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都能正常进出案涉自行车库,合同目的能够实现。此外,被告开发商交付的自行车库已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并不存在质量等问题导致车库无法使用的情形,且本案不具备合同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2019年4月15日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3.1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是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而我们一般市面上常见的电瓶车多不属于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因此在购买车库签订合同时,要与对方确认好车库用途,并使用自身车辆现场确认后在进行合同签订,避免出现上述案例的情形。



 
责任编辑:海法